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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兄弟缝纫机专利侵权纠纷案看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编者荐语:

       缝制设备行业存在着许多的专利侵权与被侵权事件,这篇文章由专业法律人士撰写,它结合了实际案例进行解读,可以帮助读者更清楚地理解专利侵权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如何运用法律保障自己企业的权益。推荐业内人士细读。

       近日,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诉某机电公司“间歇压脚上下驱动装置及其缝纫机”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宣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0万元。

       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是世界著名的工业缝纫设备制造公司,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输入“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就发现在中国有7414项专利申请信息,可见日本兄弟公司在中国进行了大量的专利布局。

       早在2010年,日本兄弟公司就在中国市场上发现大量缝纫机涉嫌侵犯其专利,于是在2010年至2015年间,多次在广州市、上虞市、太仓市等地公证购买涉嫌侵权产品。

       经过对购买的产品进行拆解比对,发现这些产品均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已经生产的侵权产品和半成品,销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及专用设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400万余元。

       在诉讼中,日本兄弟公司主张根据被告2010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的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无法依据原告日本兄弟公司主张的计算方法来准确计算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但是,在案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侵权范围广、侵权时间长、销售数量大、产品获利高,被控侵权产品获利已远超100万元,并最终根据在案证据酌定被告侵权获利为500万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万元。

      本案是法院依法贯彻酌定赔偿原则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条是《专利法》关于如何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由于专利权的客体是无形的,其市场价值难以确定,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也难以确定,因而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难点。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适用顺序:

       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法定赔偿

      依照本条规定,只能是在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这三种方式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法定赔偿。《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区间是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规定法定赔偿,目的在于对于侵权人施加必要的法律震慑力,在如何确定赔偿数额时,法官会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的规模、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一般情况下,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只有在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下才可能计算出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权利人向法院提供侵权人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据。然而,关于侵权产品的销量以及售价等财务记录均保存在侵权人手中,权利人通常无法获得。

       针对上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27条作出了规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原告日本兄弟公司主张,应当根据被告2010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的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额。法院认为无法依据原告主张的计算方法准确计算侵权获利,因此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并考虑下列因素进行了酌定:

       被控侵权产品型号较多:涉及1310G、2210G、3020G系列多个型号的产品;

       侵权持续时间较长:在案证据显示销售时间从2010年持续至2017年初;

       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较高:2010年10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总销售收入达8亿余元,而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间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就已达4400万余元。

       在此情况下,法院认为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获利已远超100万元,综合考虑涉案专利对于产品获利的贡献率,对被告的侵权获利酌定为500万元,同时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50万元予以支持。

       法院的判决虽然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的100万上限,但由于专利技术常常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100万元的上限已经不能弥补专利权人因被侵权而蒙受的损失,当然法院突破法定赔偿数额除了综合考虑在案证据,还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2009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

       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计算赔偿数额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积极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尽可能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合理的维权成本应另行计赔。适用法定赔偿时要尽可能细化和具体说明各种实际考虑的酌定因素,使最终得出的赔偿结果合理可信。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所持证据的行为推定侵权获利的数额,要有合理的根据或者理由,所确定的数额要合情合理,具有充分的说服力。注意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时的可比性,充分考虑正常许可与侵权实施在实施方式、时间和规模等方面的区别,并体现侵权赔偿金适当高于正常许可费的精神。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借助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与现行法律相比,草案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68条规定,故意侵犯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定给予权利人500万元赔偿款,第68条具体条文如下: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后,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从专利法修订草案也可以看出,国家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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