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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包括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支持电影行业发展等税费政策,以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

公告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原有的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的优惠政策继续延续,比如说3%的且按1%的征收率,但其中特别是要注意的就是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的1月到4月1日,这个时间区间依然按照原来的政策,原来的政策就是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

李旭红解释说,这意味着,根据公告,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继续免征增值税,但后三个季度则与其他地区一样,3%增值税税率减按1%征收。

此外,公告还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李旭红表示:“今年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的方向是要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延续性,这有一个很大的帮助,可以使企业在去年经历了疫情的冲击之后,它复工复产能够继续可持续发展,那么税收优惠有助于激发其内在动力,在新的年度可以有更好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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